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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网是指任何通过电信部门线路与校园网相联的各类网络。
二、使用外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实时、准确地发布学校相关信息,实现网上招生,开展远程教育,提供校园网用户访问Internet的出口。
三、合作师专各类用户,必须在信息网络中心开设帐号并预交一定网费后,方可上网,有关上网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四、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及密码,不要随意泄漏给他人,以防他人冒充你的身份进行计算机犯罪,给你造成危害。
五、个人用户上网,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用户必须阅读校园网上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熟知相关法律。
六、遵守国家法规,不得非法侵入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用户不得盗用他人的帐号及密码,不得进行IP地址扫描等有破坏意图的行为。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第八条
盗用它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八、普通用户不得对网上的公用计算机信息进行修改或毁坏,并且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及黑客程序。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连入校园网的各计算机必须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改动,否则,一经查出,网络中心有权封闭其与校园网的接口。
十、校内各部门欲向外发布的信息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的书面底稿或说明稿,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发布。
十一、个人网页,电子邮件内容的法律责任由制作与发送人负全责。
十二、用户不得在网上发布、存储、传播、复制、查阅以下九种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三、上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计算机犯罪
《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校园网通过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与外网相连,保证内网的安全,用户使用互联网时推荐通过校园网统一出口。个别用户要使用拔号连接直接访问互联网时,必须先断开与校园网的逻辑连接,以防外网非法用户通过此连接侵入校园网。
十五、校园网是非营利性网络,禁止利用校园网开展个人营利性网络活动,禁止利用校园网随意发布广告。
十六、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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